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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7/7/5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穗建筑[2001]317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

(五)负责专家培训、交流;

(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方式,专家填写报名申请表和评标专家登记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我委核准。经批准的评标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聘任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可以续聘;对不称职者,给予解聘。专家在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聘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二)参加项目评标工作,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及打分;

(三)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对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提出建议或举报。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招投标运作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参加评标;

(三)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全过程的秘密;

(四)服从有关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24小时告知通知单位;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四)在接到通知时,如发现本人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五)评标时,应各自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督和监察部门举报;

(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八)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

第十条 专家如调动工作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保证有效联络及准确回避。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二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候选专家。

抽取评标专家的规定:

(一)专家抽取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应为评标时间的前两个工作日进行;

(三)同一个工程项目,专家抽取只能进行一次;

(四)专家选取按照招标人提出的专业要求进入计算机系统抽取;

(五)抽取工作完成后,招标人、监选人应签字确认,然后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依招标投标法可以自行聘请的经济、技术人员,或者邀请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公司、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参加评标的人员,占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评标的人员应对工程项目有一定的了解,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招标,如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推荐,按所需专家于推荐人选13的比例,经我委批准后,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按抽取排号顺序通知专家本人。评标候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可以补选。

第十七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专家对自己的评审及打分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交易中心应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存档制度,将专家评标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一年内无故缺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的,收回聘书,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或向他人透漏与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进行处罚,有违法行为者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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