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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当遵守的场内规则
时间: 2007/6/14
 

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当遵守的场内规则


 


    一、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二、服从有形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


    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交易道德;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四、不互相串通搞不正当竞争。


    五、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驻场各部门做到政务公开,按规定时限办理手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高效、优质服务,接受各方监督。


    七、在履行工作责任期间,遇到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八、在交易活动中廉洁奉公,严禁行贿、受贿、索贿。


    九、爱护有形建筑市场各项设备、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十、讲文明礼貌,不大声喧哗、吵闹,保持场内卫生。


十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不准违反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法定时间。


   (三)不准在招标文件和招标条件中写入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条款。


   (四)不准将不具备招标发包条件的项目自行招标发包。


   (五)不准超出投资计划或建设规划文件批准的规模,进行工程招标。


   (六)不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工程。


   (七)不准违反开标会议的规定,对迟到或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应拒绝进场,对其投标书也不能拆封。


   (八)不准违反规定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


   (九)不准干扰或左右评标专家打分,暗示或左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十)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向交易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协议书。


   (十一)按规定必须进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场外进行招标的,一律视为无效。


十二、投标人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使用无效资质证书和提供虚假资料。


(二)不准出卖、转借证照搞违法投标活动。


(三)不准串标、围标或哄抬标价。


(四)不准违反规定把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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