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提供本国服务的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企业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具有销售相关产品的营业范围;2、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具有投标申请人出具的《公平竞争承诺书》。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评审时“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上述三类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